发布者:皮芳梅|时间:2020年06月30日|269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(2015)永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A,女, 委托代理人A,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被告A,男,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 本案按撤诉处理,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A负担,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杜梦觉 附相关法律条文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按撤诉处理;被告反诉的,可以缺席判决,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: (一)不予受理; (二)对管辖权有异议的; (三)驳回起诉; (四)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; (五)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; (六)中止或者终结诉讼; (七)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; (八)中止或者终结执行; (九)不予执行仲裁裁决; (十)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; (十一)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, 对前款第(一)、(二)、(三)项裁定,可以上诉,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署名,加盖人民法院印章,口头裁定的,记入笔录